(2016)川082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唐仁福与李飞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川0823执20号唐仁福、李飞:申请执行人唐仁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仁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飞支付执行标的202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飞于2016年4月27日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5)剑阁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