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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畅勇物流公司与王福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汶上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王福军,山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767号原告汶上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负责人张俊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渝梓,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红艳,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军,男,生于1978年5月18日,汉族,住菏泽市。被告山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双河路67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负责人王保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贵兵,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右金,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汶上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福军、山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汶上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汶上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汶上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庆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