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XX绪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456号罪犯XX绪,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03)潍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绪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四千五百八十三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10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XX绪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XX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XX绪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该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XX绪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