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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潘某与崔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3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崔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38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崔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某在中国工商银行06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2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继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士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