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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1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滕宗强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1刑初83号公诉机关靖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宗强,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甘肃省靖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靖远县东湾镇砂梁村四社**号。因犯强奸罪(未遂)于2005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本院判处罚金2000元。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靖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宗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艳红、被告人滕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滕宗强窜至本村村民苏某某家养猪场,见养猪场大门内停有一辆“新艺”牌电动车,车钥匙插在电动车后备箱上,滕宗强趁养猪场院内无人,骑走电动车,当电动车行至靖远县东湾镇红柳村嘏翠园下边的滨河路时,因电量不足,电动车无法行驶,滕宗强便将电动车丢弃在路边。第二天下午,苏某某找滕宗强索要其电动车,滕宗强将苏某某带至其丢弃电动车的地方,找到并归还了苏某某的电动车。经靖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的鉴定价格为20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滕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人滕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盗现场、摩托车的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销货收据、靖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靖价认函(2016)5号鉴定证明、本院(2005)靖刑初字第135号、(2015)靖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滕宗强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宗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滕宗强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滕宗强能积极退赃,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滕宗强判处管制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滕宗强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当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生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