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闻会林与方保印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闻会林,方保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8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闻会林,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保印,农民。上诉人闻会林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5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闻会林为被上诉人方保印加工义齿,被上诉人应及时与上诉人结算义齿加工费用。上诉人闻会林提交的出货单有被上诉人方保印签名,由上诉人闻会林持有,上诉人主张双方按照出货单进行结算后,出货单交给被上诉人处理。被上诉人主张双方是按照结算表进行结算,但不能提供双方结算完毕的相关证据以证实其签字的出货单已经结算完毕。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核实双方当事人的交易习惯,被上诉人是否应按照签字出货单上的数额与上诉人结算加工费。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认可其提供的出货单中,关于王淑兰、郭老刚的粉联和黄联是一张出货单的两联,故请你院核实是否应在上诉人主张的加工费中扣除上述两张黄联出货单的相应价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53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闻会林。审 判 长 董媛媛代理审判员 高贺莉代理审判员 苗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边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