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661号原告安某某,女,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被告侯某某,男,1973年3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游俊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志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