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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胥仕与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仕,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978号原告胥仕,男,生于1970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莉,广安市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者。被告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城南万盛西街68号。法定代表人胡山城。原告胥仕诉被告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仕撤回对被告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胥仕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