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胥仕与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仕,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978号原告胥仕,男,生于1970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莉,广安市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者。被告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城南万盛西街68号。法定代表人胡山城。原告胥仕诉被告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仕撤回对被告广安新鸿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胥仕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