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4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佩佩与任俊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339号申请人张佩佩,女,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任俊立,男,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张佩佩与被执行人任俊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执行中,被执行人任俊立向申请人张佩佩偿还借款10000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任俊立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张佩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俊立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