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972号原告:杜某某,女,1941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韩某某,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8日,原告杜某某以与被告韩某某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口头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杜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邹鹏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