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曾雪亮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371号罪犯曾雪亮,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曾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8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0元。其刑期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曾雪亮于2013年3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共违规2次累计扣3.5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达标分20.4分。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雪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雪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