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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杨爱国与高建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国,高建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杨爱国。被告高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国与被告高建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国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爱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爱国负担。审 判 长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张桂云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雪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