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黎嘉与陈法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嘉,陈法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2871号原告:黎嘉。委托代理人:齐昌淡,1975年6月3日。被告:陈法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号。代表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展未,该公司员工。原告黎嘉诉被告陈法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黎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法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嘉撤回对被告陈法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方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