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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艺丹与张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艺丹,张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142号原告:孙艺丹。被告: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艺丹诉被告张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艺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