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林家富与李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富,李新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1272号原告林家富,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生,住库尔勒市。被告李新平,男,汉族,1964年7月7日生,湖北省黄梅县人,现住址不祥。本院在受理原告林家富诉被告李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家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退还原告林家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苏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