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执民字第5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项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526号申请人项俊与被执行人沈富均、沈玉成、李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杭富商初字第811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项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富均、沈玉成、李余萍长期在外,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向申请人作了执行情况回告笔录。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弟(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5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喻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益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