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4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栗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377号原告栗某,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王慧颖,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艳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