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牛某诉赵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赵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1民初135号原告牛某,女,藏族,1991年12月9日出生,甘肃省肃南县人。委托代理人赵文鹏,男,系肃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59年11月13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某与被告赵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还原告212.5元。审判员 朱 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