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谭到福与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到福,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543号原告:谭到福,居民。被告: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华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到福与被告日照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到福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到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谭到福负担。审判员 盛秀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