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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红强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红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37号罪犯吴红强(别名吴廷合、吴洪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06)烟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红强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6年12月1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鲁刑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7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吴红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红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吴红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吴红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红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