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霍妙群、顺德市乐从镇东村冶炼厂等与梁显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妙群,顺德市乐从镇东村冶炼厂,梁显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异47号申请人霍妙群,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顺德市乐从镇东村冶炼厂(已注销),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大道。投资人霍赖洪,已死亡。被执行人梁显棠,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坊XX街XX巷**号。关于(2004)顺法执字第09189号顺德市乐从镇东村冶炼厂申请执行梁显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霍妙群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了(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2004)顺法执字第0918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乐从镇沙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及《证明》、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顺德市乐从镇东村冶炼厂诉梁显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梁显棠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顺德市乐从镇东村冶炼厂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04)顺法执字第09189号。另查明,顺德市乐从镇东村冶炼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于2006年5月15日办理了注销登记。该厂的投资人霍赖洪于2014年5月31日死亡,其父亲霍绍根、母亲黎顺兴均先于其死亡。霍赖洪的配偶何三妹于2015年3月12日死亡,何三妹的父亲何文志、母亲陈润弟也先于何三妹死亡。申请人霍妙群是霍赖洪与何三妹的唯一子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十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顺德市乐从镇东村冶炼厂是霍赖洪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已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现霍赖洪及其配偶何三妹均已死亡,本院(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项下该厂对梁显棠的债权应属霍赖洪及其配偶何三妹的共同遗产。霍赖洪及其配偶何三妹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女儿霍妙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继承取得上述遗产。故此,申请人霍妙群申请变更其为(2004)顺法执字第09189号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霍妙群为本院(2004)顺法执字第0918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霍妙群承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弟审判员 贾俊艳审判员 周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惠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