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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申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北龙耀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武汉万铨恒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北龙耀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万铨恒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4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龙耀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107国道南六支沟西。法定代表人:匡春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智勇,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良会,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万铨恒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沌口路**号酒店*层*号房。法定代表人:施国全,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湖北龙耀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万铨恒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铨恒鑫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耀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无重大违约行为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违反合同擅自撤离售楼部的事实;2、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将房屋销售给外地客户,申请人知道该情况未予以制止,表明认可且同意被申请人将房屋销售给外地客户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有新的证据李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武汉晚报的报道等证明被申请人有重大违约行为,足以推翻原判决。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应因受托行为失当,应对合同解除负有全部责任,应赔偿我公司的损失。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万铨恒鑫公司与龙耀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签订的《﹤龙耀华府﹥项目营销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万铨恒鑫公司和龙耀公司按照上述代理合同开展销售活动,截止2014年5月31日,双方签字确认万铨恒鑫公司“成功销售”526套房屋,已交定金但未签约38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月支付代理佣金,但龙耀公司只是分别于2013年9月30日、11月20日、2014年1月24日分别向万铨恒鑫公司支付代理佣金50万元、50万元、50万元,之后并未支付代理佣金,但万铨恒鑫公司继续依照合同约定标准销售房屋至2014年5月31日,之后才因代理费给付纠纷撤场。龙耀公司明显存在拖欠代理佣金的事实,原审认定该事实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据此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确认合同解除并依法驳回龙耀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根据上述代理合同约定,龙耀公司派员在销售现场收取定金及对客户签字后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并对《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签订享有决定权。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万铨恒鑫公司将客户签字后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由龙耀公司审核签章。此外,龙耀公司向外地客户收取1万元手续费以帮其安排补缴社保以便尽快满足购房条件,亦可证实龙耀公司对外地客户不具有购买资格的事实不仅明知,而且给予了积极协助。原审判决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以及龙耀公司收取相关费用情况综合认定龙耀公司知晓并审核同意万铨恒鑫公司将房屋销售给外地客户正确。龙耀公司在申请再审中提交了万铨恒鑫公司销售人员李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武汉晚报的报道复印件等作为新证据,拟证实恒鑫公司将限购人员登记为客户并为他们办理购房资格具有普遍性,构成重大违约。首先,龙耀公司提供的这些材料的真实性无法认定,报纸报道本身亦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其次,根据上述相关材料的落款日期,即使相关材料真实,但都发生在本案一审审理终结前,龙耀公司并未陈述正当理由为何在原审中不予提交。况且,再审审查的对象是生效裁判,在证据的审核上应当采取更当严格的标准,因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在原审中未能提交证据的不能作为逾期举证理由成立的情形,龙耀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不能认定为再审新证据。最后,如上所述,龙耀公司是知晓并审核同意万铨恒鑫公司将房屋销售给外地客户的,并积极给予协助,上述事实即使存在亦不能认定万铨恒鑫公司构成重大违约。龙耀公司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综上,龙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北龙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开元审判员  杨 艳审判员  赵莉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镇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