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林鑫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刑初25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鑫,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鑫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庆伟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林鑫来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中医院大门附近,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本田战鹰”SDH150-B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转移至北碚区东阳街道居住地留作自用。2016年2月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林鑫抓获归案,并追回被盗摩托车予以扣押,林鑫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9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鑫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龚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购车发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林鑫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鑫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魏庆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龙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