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5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纳斯投资有限公司、李冠宇、刘洪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沈阳纳斯投资有限公司,李冠宇,刘洪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5149号上诉人: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222号。法定代表人:赵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轶,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沈阳纳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12号5-2室。法定代表人:陈丽,公司经理。被上诉人:李冠宇,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刘洪清,女,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纳斯投资有限公司、李冠宇、刘洪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曲阿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单立(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吕长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86元,减半收取4793元,由上诉人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曲阿翔审 判 员 单 立代理审判员 吕长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磊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