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钟抒宏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773号罪犯钟抒宏,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抒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4969.04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抒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钟抒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抒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十一月至二0一六年一月累计达标分七点六分、二0一四年、二0一五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民事赔偿款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钟抒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抒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