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余建君,陈小刚,余金壵,刘会国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乙甲,陈某甲,刘某,余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乙甲,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暂住深圳市,原系深圳南山科技园文化广场御兰堡养生会所员工。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被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8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潘效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暂住深圳市南山区,原系南山区科苑路汇景豪苑管理处员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刘丽萍,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某乙,原系昇创元(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深圳深市福田区,暂住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6年1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何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余新江,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乙甲、陈某甲、刘某、余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乙甲及其辩护人潘效辉,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刘丽萍,被告人余某乙及其辩护人何蓉、余新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余某乙、陈某甲、余某乙甲在本市福田区购物公园黑胡椒酒吧喝酒。期间,被告人刘某趁酒兴调戏、骚扰酒吧工作人员和其他客人。酒吧工作人员遂让被告人刘某、余某乙等人离开酒吧。被告人刘某、余某乙、陈某甲、余某乙甲因不服在酒吧门口对酒吧工作人员进行冲撞、辱骂。后酒吧工作人员报警。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谢某带工作人员出警处置。被告人余某乙甲、陈某甲、刘某、余某乙不听劝阻并不停辱骂民警等人,随后冲进酒吧殴打酒吧工作人员。民警谢某立即进入酒吧处置,遭到余某乙、陈某甲、余某乙甲等人的殴打。随后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余某乙甲、陈某甲、刘某、余某乙抓获归案。经查,民警谢某、福田派出所工作人员吴某及酒吧工作人员叶某被殴打致伤。经鉴定,其中被害人谢某、叶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吴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2016年1月,被告人余某乙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谢某、叶某、黑胡椒酒吧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余某乙甲、陈某甲、刘某、余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乙甲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的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案发当天是余某乙叫其去酒吧的,陈某甲是其叫过去的,其认识刘某;其看到刘某骚扰其他桌的女性客人两三次,刘某不认识对方,就让别人喝酒,其怕发生意外,就过去拉刘某回来;其是自己一个人过去制止刘某的,当时余某乙在睡觉,对刘某的行为不知情;之后就被酒吧的工作人员架出去了,还被外国人按倒在地;其和余某乙要进入酒吧拿回自己的东西,但酒吧的工作人员不让,其后来有进入酒吧,但其记不清楚是如何进入酒吧、进入酒吧后有没有打人,也不清楚是谁咬了人;其制止刘某的不良行为却被架出去,其等人向酒吧支付了费用,却没有喝完酒就被赶出来,其觉得很不公平;其被架出来后有打电话报警,是余某乙让其报警的。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称其和其父亲都是离异的,其父亲患有脑溢血,其小孩现无人照顾,也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余某乙甲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乙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二、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说明如下:1、被告人被外国人架出去时被外国人按倒在地,且因余某乙要求取回随身物品才在酒吧门口与酒吧外国保安发生冲突;2、余某乙让余某乙甲报警而不是酒吧人员报警;3、被告人余某乙甲报警寻求帮助,不可能辱骂警察;4、根据监控录像,各被告人进入酒吧站位都相隔一定距离,并不是群殴酒吧人员、群殴民警,谢警官受伤可能是其他人员站立不稳踩踏所致。三、被告人余某乙甲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酒吧人员及出警人员当时的处置行为对矛盾激化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被告人余某乙甲的主观恶性小,主动制止刘某,且有报警行为,并非无事生非,真实目的是想控制事态,合法化解事端,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余某乙甲当庭认罪、悔罪,且被告人余某乙已赔偿被害人及酒吧并得到谅解,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降低,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余某乙甲已离异,孩子随其生活,其被羁押导致家庭无收入来源,孩子无法照顾。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余某乙甲的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乙甲的辩护人还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被告人余某乙甲的家庭困难:1、离婚证;2、余某乙江身份证;3、派出所出具的父子关系证明;4、广元市朝天区鱼洞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5、余某乙江入院证及出院诊断证明书。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的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案发当晚是余某乙甲叫其过去的,去到酒吧时有刘某、余某乙在场;他们在酒吧喝酒的时候,刘某跑到隔壁桌去碰酒,被酒吧工作人员制止了,余某乙甲和余某乙过去拉开刘某,期间发生了冲突,之后酒吧的工作人员就把其和余某乙、余某乙甲赶出来了,刘某随后才出来,除了刘某外,其他三人都有推酒吧的工作人员;其离开酒吧时拿了余某乙的手机、钱包,其他三人都不知道;外国人保安有将余某乙和余某乙甲按倒在地;警察十多分钟后达到现场,其等人要进入酒吧和工作人员理论时,警察制止其等人,过程中可能发生了拉扯,其有动手,其他人有无动手其没看到,四个人都有辱骂警察。其当庭表示认罪,恳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否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及动机,其在酒吧出于礼貌到隔壁桌敬酒,对方一名男子不高兴,用肩膀撞了其一下,其就回来了;其去隔壁桌敬了两次酒,再次过去打招呼时陈某甲就过去了,当时陈某甲、余某乙甲过去和酒吧工作人员理论,其和他们说没有必要;其不认识陈某甲,只见过余某乙甲两次,也不是很熟悉,其觉得他们过去理论是他们的个人行为;之后其去了洗手间,出来时发现他们已经被赶出去了,其听到外面很吵就自己走出去,当时看到其他三人已经被警方控制了;其没有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没有动手殴打他人,没有辱骂他人,也没有被工作人员赶走。其的企业在北京和上海,案发时是来深圳处理生意上的事情,其没有必要到酒吧惹是生非,发生本案属于意外,其在酒吧向其他人敬酒只是为了交朋友,并不是骚扰。希望法庭让其早日回归社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其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与行为;二、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并没有随意殴打他人;三、本案侵犯的对象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本案其他被告人侵犯的客体不是公共秩序,而是他人的身体权,而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没有侵犯公共秩序,更没有给公民的人身、公私财产造成损害;四、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趁着酒兴调戏酒吧工作人员不符合客观事实;五、各被告人之间不是共同犯罪;六、两名被害人只是受到轻微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其与受害人收轻微伤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受害人已对所有被告人予以谅解。综上,请求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无罪。被告人余某乙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的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案发时其喝醉了,且其眼睛十几天前刚做过手术,故当时在酒吧发生冲突的实际情况其并不是很清楚,后来听陈某甲说是因为刘某调戏酒吧的其他客人;其被酒吧的工作人员带离酒吧,想再进入酒吧拿回自己的手机和钱包时,受酒吧的工作人员阻拦,就发生了推搡;和酒吧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时其有动手,但其没有辱骂警察,也没有和警察动手;余某乙甲有动手,他咬了酒吧的工作人员,也有辱骂警察;其没有看到刘某动手,但他应该有辱骂工作人员;其已向所有被害人赔偿、道歉,并取得对方谅解。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乙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余某乙不是案件的挑起者,主观上没有惹是生非、寻衅滋事的故意,只是在一旁辱骂和推搡,其在本案中发挥的作用非常轻微,属于从犯;二、本案中酒吧有存在过错,处理不当,激发双方矛盾;三、被告人余某乙及其家属积极赔偿酒吧和受伤人员的损失,并向被害人道歉,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四、被告人余某乙一贯品行良好,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真心悔过,其在办理取保候审后一直严格遵守取保规定。综上,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人余某乙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余某乙的辩护人还当庭提交了深圳狮子会出具的证明及被告人余某乙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奖牌等,证明被告人余某乙品行良好,一直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不是一个会主动生事的人。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余某乙、陈某甲、余某乙甲在本市福田区购物公园黑胡椒酒吧喝酒。期间,被告人余某乙在酒吧门口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刘某趁酒兴骚扰酒吧其他客人。酒吧工作人员遂强行将四被告人架出酒吧。四被告人不服,在酒吧门口对酒吧工作人员进行冲撞、辱骂。后酒吧工作人员报警。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谢某带工作人员出警处置。四被告人不听劝阻并辱骂民警等人,随后被告人余某乙、余某乙甲、陈某甲冲进酒吧并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余某乙甲咬伤酒吧工作人员叶某的脸部,众人扭打在一起。民警谢某立即进入酒吧处置,混乱中遭到余某乙甲、陈某甲、余某乙等人的推搡殴打。随后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余某乙甲、陈某甲、刘某、余某乙抓获归案。经查,民警谢某、福田派出所工作人员吴某及酒吧工作人员叶某被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谢某、叶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吴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2016年1月,被告人余某乙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谢某、叶某、黑胡椒酒吧进行赔偿,被害人谢某对被告人余某乙表示谅解,被害人叶某对被告人余某乙、余某乙甲等人表示谅解,黑胡椒酒吧对被告人余某乙、刘某等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被告人余某乙甲、陈某甲、刘某、余某乙的身份材料、前科材料,证明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前科情况。(2)出警经过,证明四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3)谅解书,证明被害人谢某、叶某、黑胡椒酒吧分别对被告人余某乙、余某乙甲、刘某等人表示谅解。2、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的证言,称其是酒吧保安员,四名男子喝酒期间,其中一名男子走到邻桌抱别的客人还亲客人,这种举动引起客人朋友不满,接着就与这名男子发生口角,酒吧内保三名外国人就制止这名男子的不雅行为;其等四名保安员配合内保强行把这四名男子拉出酒吧外,这四名男子在酒吧外叫嚣要进入酒吧并用肢体冲撞其等人,其中一名男子用拳头打了一名队员的头部;警察到场后,这四名男子不听民警劝解并辱骂民警;后这几名男子又进入酒吧内,其中一名男子殴打一名酒吧男性工作人员,随行的两名男子也上前一起殴打工作人员,民警见状和其等人一起拉架,其中一名男子一拳打到民警脸部。其辨认出刘某挑起事端,但没有打人;余某乙有殴打民警、巡防员和酒吧工作人员;陈某甲有殴打民警和巡防员;余某乙甲有殴打民警、巡防员、保安员、酒吧工作人员。(2)证人林某的证言,称酒吧门口有四名疑似醉酒的男子在大声叫嚷,与酒吧的内保人员在对峙,扬言要进入酒吧找外国佬,民警去了解情况,对方四名男子极不配合,对其等人进行辱骂,不顾劝阻强行冲进酒吧内,后其中一名男子用手一把掐住酒吧一名男性工作人员的脖子并将工作人员摔倒在地,另外几名男子冲上去要殴打工作人员,民警和其等人进行劝阻,其中一名男子就一拳打到劝阻民警的嘴巴,同时也用拳脚踢打其和另外两名巡防同事,其被对方一名男子打了一巴掌,肩部被打了几拳;对方有三名男子动手打人。其辨认出刘某在现场不听民警劝阻;余某乙、余某乙甲有殴打民警、巡防员和酒吧工作人员,陈某甲有殴打巡防员和酒吧工作人员。(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称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四名醉酒男子中有一个穿黑色短袖上衣的男子冲上去把酒吧的一个经理按在地上殴打,谢警官上去制止时就推谢警官。这时有一个穿白色衬衣的男子要冲上去打谢警官,其把这名男子拦住,对方就用右手打了其脖子一巴掌,双方撕扯了几下后其把对方拉到了外场的门口。后来其等人把这四名男子都带出来外场后,四名男子不停的指着谢警官和其等人骂。其中一个穿白色衬衣的男子还用手指猛力地捅了几下其胸口骂其等人是垃圾。其辨认出余某乙是骂民警和协警的人,陈某甲是打其和指其的人,余某乙甲是打酒吧经理和推民警的人。(4)证人赖某、申某的证言,其二人均称有一名男客人(经辨认为余某乙)出来酒吧门口反复调戏赖某,申某和赖某没有搭理他,他很生气,他还推申某肩膀,说“你可以滚了”之类的话。后来他的朋友把他拉进酒吧内了,听酒吧其他工作人员说,他要找申某进去给他下跪道歉,不然就把酒吧砸了。后来有警察过来的时候,有人在酒吧门口和警察发生冲突,还是这个客人和他的朋友,当时他们还想冲入酒吧内,警察就在门口拦住他们,他们当中有三个人一直在推搡警察,还骂警察。其二人均辨认出余某乙、余某乙甲、陈某甲就是一直推搡警察、骂警察的人;刘某有和工作人员吵架。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谢某的陈述,称三名醉酒男子在酒吧门口大喊大叫,其就表明警察身份上去询问情况。三名醉酒男子不听其的问话,开始叫嚣要干死警察,一直说中国警察是混蛋,还说要叫几十人过来关酒吧的门。其继续询问情况,三名男子不听其的询问还用手推其并冲进酒吧里殴打酒吧工作人员,其上前制止,他们不听其的制止,继续殴打酒吧工作人员,在制止过程中其的嘴唇被他们打伤,具体是谁打的其没有看清楚。(2)被害人叶某的陈述,称在酒吧S5卡座有四个男客人,其中有三名男子在酒吧正门口向酒吧的一名女公关经理搭讪,好像那名女经理不愿意理他们,于是他们有些不高兴,这时酒吧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过去解围,客人就更不高兴了,于是这几名客人就对酒吧的男工作人员和女经理进行辱骂,之后他们回到座位叫来酒吧的工作人员说一定要让刚刚那名男工作人员过来跪下给他们道歉,否则就会马上叫来二十个兄弟砸场;穿深色西装的男子(经辨认为刘某)和酒吧吧台前的一名外国客人吵了起来,还发生了推搡,那名穿西装的男子带头向酒吧里冲,进来酒吧以后,他就站在酒吧内的沙发上骂人;一名身材很瘦的男子(经辨认为余某乙甲)趁其不备突然用嘴咬了其的左侧脸颊一口;这几名客人一起对民警进行推搡,还有大声辱骂民警,过程中有一名民警被推倒在地,其看到这一伙客人中有两三名男子(经辨认为余某乙、余某乙甲、陈某甲)用拳头殴打民警身体,最先出手对民警进行推搡和用拳头殴打民警的是余某乙甲。(3)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称四个醉酒男子其中有一个穿黑色短袖上衣(四人当中身材瘦小的那个)猛打酒吧一个工作人员的头部,民警上去制止时就推谢警官,还打了几下民警的头部,接着就和民警扭打在一起并滚到了地上,这时一个穿深蓝色短袖上衣(身材长得很壮)的男子和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也上去打了民警的头部;其胸口被穿黑色短袖上衣的男子打了几拳;其等人把这四名男子带出来后,四名男子不停的指着民警骂,其中一个穿白色衬衣的男子还用手指猛力地捅了几下其胸口骂其等人是垃圾。其辨认出余某乙、余某乙甲、陈某甲就是打骂民警的人,刘某是骂民警的人。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称,余某乙甲和酒吧工作人员争吵并且互相推搡;酒吧工作人员不让其等人再进去,并告诉其是因为刘总在酒吧里闹事才让其等人出去的;再次进入酒吧后,其发现原来位置的酒水已经被收走了,其坐了不到一分钟,回头又看到余某乙甲和工作人员在推搡;到派出所后听小陈说,是因为刘总三番五次去给旁边桌的女的敬酒和搭讪,可能是对方不高兴了,所以工作人员制止才发生冲突的。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第一份审讯笔录中供述称,听说是刘某调戏隔壁桌的女生,酒吧的内保将其等四个人请出去了;内保挡在门口,其很激动就与内保进行推搡;其没有看到刘某动手,但刘某应当是争端挑起人。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第二份审讯笔录中供述称,刚进酒吧时确实有和门口的一个女工作人员有一些冲突;当时其等人被赶出去之后,其心理不服气,其等四个人都有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碰撞;其没有辱骂警察,但余某乙甲、陈某甲有;余某乙甲咬了一个工作人员,其有动手去帮忙,陈某甲也进来动手了;整个事情由刘某引起,刘某看到其等人与保安发生冲突的时候,一直在看着,也没有阻拦其等人,他也有辱骂、冲撞保安,但之后在酒吧内发生冲突,刘某有无动手,其不清楚;其让余某乙甲报警,其看见余某乙甲有报警。(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称,刘总可能喝多了,老要去旁边跳舞,可能和旁边桌的客人发生冲突,酒吧的几个外国人内保就过来把其等人拉开,然后把其等人拉出去了;是刘总、余总、余飞(经辨认为余某乙甲)和别人喝酒发生了冲突,其只是在旁边劝架,没有参与打架。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称,刘某去隔壁桌敬酒,对方有些不高兴,后来刘某被看场保安按倒在地,其等三个人去讲道理,但保安将其等人也架出去了,但其拿了东西,没有参与,出去之后,余某乙与看场的发生冲突,其等人就报警,警察来了之后,其和余某乙、余某乙甲和警察发生了冲突,刘某应该没有动手。(3)被告人余某乙甲的供述与辩解。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称,上海来的姓刘的男子,拿酒去了隔壁一桌和女的搭讪,我们不认识对方,我就过去准备把姓刘的男子叫回来,然后发生什么事就记不得了。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称,其到了之后,看到刘某去隔壁桌调戏女孩子,对方有些不高兴,其就过去把刘某叫过来,在这个过程中,其被人按倒在地,然后被拖到外面,隔了一会其发现其和余某乙都在外面,不让进去。(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在侦查阶段第一份讯问笔录中辩称其喝了不少酒,记得现场很乱,其他的记不清楚,其记不清在喝酒时有无搂抱别人,其没有殴打别人。其在侦查阶段第二份讯问笔录中辩称,其是喝多了酒在酒吧与人发生误会,其没有打砸财物,没有殴打警察与其他工作人员。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称,其在酒吧到另一桌敬了一个女孩子,那桌有个男的不爽就用肩膀撞了其一下,其回来了,余某乙叫来的一个人就过去理论,酒保就将该男子架出去了,余某乙和另一人也出去了,其一个人在酒吧里喝酒,后来其出去外面看到他们都被控制了,其没有打架;其当晚喝了七八分醉,不知道同桌的人有无打架。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文书,证明被害人谢某、叶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吴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案发当晚黑胡椒酒吧内及门口的监控视频显示:22时48分许,刘某靠近酒吧吧台女性客人,被外国人内保推开;22时55分至22时58分期间,刘某一边跳舞一边到邻桌并靠近一名女性客人,余某乙甲上前拉他回来却被推开,随后刘某与一名男性发生肢体冲突,多名酒吧内保开始关注四被告人所在座位;23时05分许,刘某靠近酒吧吧台其他女性客人,被内保推开;余某乙自22时50分许进入酒吧后,一直坐在座位上;23时15分许,四被告人被酒吧工作人员架出酒吧;23时18分许,四被告人在酒吧门口与酒吧工作人员推搡、吵闹;23时27分许,民警到达酒吧门口,余某乙、余某乙甲、陈某甲继续在门口吵闹,并指着民警说话;23时30分许,余某乙、余某乙甲强行进入酒吧,陈某甲随后进入,其三人在原来的座位处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并扭打在一起。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互相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乙甲、陈某甲、刘某、余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时,被告人刘某虽没有动手殴打他人,但其骚扰其他客人的行为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与其同行的其他被告人因其而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其不但没有制止,而且共同对酒吧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对于事态的恶化也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其对本案的发生至少持放任的故意,对损害结果的造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与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所起的作用不分主次,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余某乙的辩护人关于其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余某乙甲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乙、陈某甲、余某乙甲当庭自愿认罪,基本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乙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谢某、叶某、黑胡椒酒吧的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被害人叶某、黑胡椒酒吧对余某乙甲、刘某等其他被告人亦予以谅解,本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余某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余某乙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乙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三、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四、被告人余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铃铃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徐鲁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哲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