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忠贤与刘桂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贤,刘桂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968号申请执行人王忠贤,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桂臣,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关于王忠贤申请执行刘桂臣(2015)翁民初字第20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桂臣在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某花园二期3-2-02121(房权证号为xxx**)有楼房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桂臣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某花园二期3-2-02121(房权证号为xxx**)的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