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原告隋忠余与被告陈晓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忠余,陈晓雨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字第93号原告:隋忠余,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陈晓雨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忠余与被告陈晓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隋忠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负担215元,余款21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赵洪良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