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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原告隋忠余与被告陈晓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忠余,陈晓雨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字第93号原告:隋忠余,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陈晓雨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忠余与被告陈晓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隋忠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负担215元,余款21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赵洪良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