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亚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鹿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亚楠,男,1989年3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亚楠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亚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赵亚楠驾驶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载:王文科),沿23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同向��前李某驾驶的冀A×××××、冀A×××××号重型半挂车相撞,冀A×××××、冀A×××××号重型半挂车又与同向在前温某驾驶的冀A×××××、冀A×××××号重型半挂车相撞,致王文科当场死亡,赵亚楠受伤,三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赵亚楠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温某、王文科无责任。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亚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亚楠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赵亚楠驾驶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载:王文科),沿23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同向在前李某驾驶的冀A×××××、冀A×××××号重型半挂车相撞,冀���×××××、冀A×××××号重型半挂车又与同向在前温某驾驶的冀A×××××、冀A×××××号重型半挂车相撞,致王文科当场死亡,赵亚楠受伤,三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赵亚楠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温某、王文科无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5年3月2日6时30分左右,我驾驶冀A×××××、冀A×××××号重型半挂车沿装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尹村路口时,因路口是红灯,我前方有车停下等红灯,我也停下车,红灯变成绿灯后,我起步行驶,刚行驶,我感觉车突然窜出去了,等我清醒后,我看到我车的挡风玻璃与前面车的尾部都受损了,我下车后看到有一辆重型自卸车撞在了我挂车的尾部,后来,我前面车里的车主张海波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报了警。2、证人温某证言证明,2015年3月2日6时30分左右,我驾驶冀A×××××、冀A×××××号重型半挂车,沿装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尹村路口时,因前方路口是红灯,我就摘了档开始溜车,后红灯变成绿灯,我就挂上档想加油门走,刚挂上档,停到“咣”的一声,我的车被顶的向前窜了一下,我就赶紧停了车,下车后,我看到我的车尾与A2702V重型半挂车的车头相距2米左右,A2702V重型半挂车的尾部与后面一辆自卸车的车头撞在了一起,我听到自卸车的司机在呼救,我车上的车主张海波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报的警。3、被告人赵亚楠供述,2015年3月2日大约6时许,我驾驶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载:王文科),沿装院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山尹村红绿灯北路段时,与我前方一辆半挂车追尾,当时,副驾驶座位上的王文科被撞死。4、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5、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6、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责任,赵亚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温某、王文科无责任。8、肇事车辆驾驶人信息和肇事车辆信息以及被害人身份信息。9、民事赔偿及谅解书。10、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无前科证明。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亚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赵亚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民事部分已和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亚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巧燕审 判 员 李惠菊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智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