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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崔某某贪污、挪用资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69年08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长白山日报社司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8月16日被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德权,吉林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7日以临检刑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崔某某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起诉后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崔某某犯贪污、挪用资金罪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崔某某犯贪污、挪用资金罪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商丽静审 判 员  朱崇艳人民陪审员  周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