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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伟与赵启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赵启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254号原告:张伟,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赵启虎,男,196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赵启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谢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