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5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伟与赵启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赵启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254号原告:张伟,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赵启虎,男,196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赵启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谢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