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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廖琴与沈根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琴,沈根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44号申请人廖琴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北省赤壁市。被申请人沈根连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2016年4月11日,被申请人沈根连驾驶浙E×××××上汽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雷甸东港新苑驶往雷甸新利村,行经304省道德清县雷甸镇金三角路段,与高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高某、摩托车上乘客廖琴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沈根连驾车逃离现场。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潘戴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