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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缪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713号罪犯缪伟,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钦北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3日交付执行。2014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对罪犯缪伟予以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缪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缪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7.95分。该犯未被没收个人财产。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缪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缪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蒙佩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