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02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俊卿诉吕大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卿,吕大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004号原告:张俊卿。委托代理人:国宏,新疆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大杰。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俊卿诉被告吕大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张俊卿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连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