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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华与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保87-1号申请执行人:赵华,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法定代表人:钱亮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06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2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952.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