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红志与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城中京学校、高恩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红志,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城中京学校,高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1188号申请执行人何红志,男,蒙古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法定代表人贺玉喜,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被执行人宁城中京学校,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法定代表人鲍立杰,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高恩东,男,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申请执行人何红志与被执行人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城中京学校、高恩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03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对被执行人调查财产情况后,因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城中京学校、高恩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并同意终结(2012)宁民初字第03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宁民初字第03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