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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建平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财保6号申请人: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学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晋龙,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丽娟,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建平,男,汉族,1952年3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合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建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存款468488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合肥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16年4月25日提交本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平的银行帐户存款468488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太敏审 判 员  倪良月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