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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扬与被告刘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刘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02民初562号原告张杨,男。被告刘思阳,男。原告张扬与被告刘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思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扬诉称,被告刘思阳借用原告身份证与原告一起于2014年12月份,办理锦州光大银行透支信用卡1张,被告刘思阳刷卡消费8000.00元,此后被告刘思阳每月花100.00元手续费透支还款,后被原告母亲知晓,由原告母亲还款8541.0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刘思阳偿还透支款8000.00元。被告刘思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思阳通过朋友找到原告张扬,由原告张扬于2014年12月份,在葫芦岛市连山区石油街一中介所办理锦州光大银行透支信用卡1张(卡号6226580034815445),当时购买乐视TV电视1台,刷卡人民币2500.00元。一周后信用卡下来,被告刘思阳当时在中介所刷卡人民币5500.00元提现金,由被告刘思阳拿走,隔3天电视邮到中介所,被告刘思阳当场把电视卖给中介所得款1500.00元,由被告刘思阳拿走。此后被告刘思阳每月花100.00元手续费履行对该透支8000.00元的债务继续进行透支还款。2015年10月3日原告母亲杨凤梅知晓后偿还银行欠款8541.00元(其中包含原告欠款滞纳金541.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扬陈述,被告刘思阳与杨凤梅电话录音,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刘思阳借用原告张扬信用卡透支消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张扬已向银行归还被告刘思阳透支消费的人民币8000.00元,该款项应由被告刘思阳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思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扬人民币8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刘思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德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