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曾翠容等申请执行三台县明康页岩砖厂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翠容,王洪,王艳,王武,三台县明康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曾翠容,女,汉族,住三台县柳池镇。申请执行人:王洪,男,汉族,住三台县柳池镇。申请执行人:王艳,女,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宁平镇。申请执行人:王武,男,汉族,住三台县柳池镇。被执行人:三台县明康页岩砖厂。住所地:三台县柳池镇。负责人:钟明康。本院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4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三台县明康页岩砖厂的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