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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聂玉善与李养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玉善,李养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995号原告聂玉善。被告李养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玉善与被告李养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玉善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玉善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玉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玉善承担。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