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胡海红与陈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红,陈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212号原告:胡海红。委托代理人:杨友福,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怀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红与被告陈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4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海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许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