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国卫与李旺军、杨翠平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为,李旺军,杨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为,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旺军,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杨翠平,女,汉族,教师,原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现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旺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恒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