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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周富永与张亭强、陈燕、赵松波、朱瑞丽、张广爱、徐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富永,张亭强,陈燕,赵松波,朱瑞丽,张广爱,徐金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394号原告:周富永,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蓬莱市。委托代理人:方政,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亭强,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燕,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赵松波,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朱瑞丽,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广爱,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徐金花,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富永与被告张亭强、陈燕、赵松波、朱瑞丽、张广爱、徐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张亭强、陈燕、赵松波、朱瑞丽、张广爱、徐金花送达应诉材料,但找不到被告张亭强、陈燕、赵松波、朱瑞丽、张广爱、徐金花。本院要求原告补充材料提供被告张亭强、陈燕、赵松波、朱瑞丽、张广爱、徐金花的准确住所地,原告亦未能提供。本院无法向被告张亭强、陈燕、赵松波、朱瑞丽、张广爱、徐金花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通知原告限期预交公告费或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期限届满原告未预交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张亭强、陈燕、赵松波、朱瑞丽、张广爱、徐金花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461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吴广银审 判 员  陶 军人民陪审员  王坤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