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黄文科诉李伟、姜德臣、佟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科,李伟,姜德臣,佟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661号原告:黄文科,男,54岁。被告:李伟,男,43岁。被告:姜德臣,男,43岁。被告:佟富强,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科与被告李伟、姜德臣、佟富强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科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黄文科负担。审判员 袁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