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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34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刘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457号之二原告尹某被告刘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白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收取4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其余3580元退还原告尹某,保全申请费1440元,退还原告尹某。审 判 长  乔秀萍代理审判员  郑 硕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