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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薛文炳与王文立、陈桂香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文炳,王文立,陈桂香,蔡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628号申请执行人薛文炳,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王文立,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桂香,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蔡锦云,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申请执行人薛文炳与被执行人王文立、陈桂香、蔡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薛文炳依据已经发律效力的(2015)浦民初字第4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对陈桂香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后王文立交入案款18125元(含受理费),薛文炳表示放弃本案所有利息(含迟延利息)的追讨,并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浦民初字第48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掌辉审判员  陈国龙审判员  刘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