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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黎城宏鑫汽运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城宏鑫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729号原告黎城宏鑫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仵桥村。法定代表人:张雷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桥北街100号。法定代表人:王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城宏鑫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城宏鑫汽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海军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申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义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