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葛增粮与东莞市可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增粮,东莞市可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1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增粮,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公民身份号码:×××307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可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春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德生、周裕锋。上诉人葛增粮为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可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向上诉人葛增粮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8.97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葛增粮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