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四川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德明、李静、沈鑫亭、蒋玉兰、唐贤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余德明,李静,沈鑫亭,蒋玉兰,唐贤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4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号西御大厦*座**楼*号。法定代表人:何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照伦,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熙,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德明,男,汉族,1954年7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静,女,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鑫亭,女,汉族,1992年1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玉兰,女,汉族,1941年8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贤德,男,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新区南北干道(旭光小区西大门)。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号瑞祥大厦*楼。代表人:孔高,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四川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德明、李静、沈鑫亭、蒋玉兰、唐贤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代理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