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辖终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映红与熊浩、广州��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冯健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043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健,广州虹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张映红,熊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健,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覃永德,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春玉,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虹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冯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永德,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春玉,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映红,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伊憬,广东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浩,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越秀区。委托代理人:伊憬,广东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名为合同纠纷,实质为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即广州九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争议的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翔支路1号自编三栋C501-B房。据此本案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所诉讼的请求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故应按《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虹天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华 来自: